陈水扁昨日在言词辩论及最后陈述中仍不认罪。莅庭检察官林怡君,在论告的结尾引用了陈水扁的自问名句:“难道阿扁错了吗?”接着,她当庭希望合议庭能借判决向陈水扁明确指出:“是的,你真的错了!”
台湾《联合报》今天的社论对此指出,这是台湾司法史上的重大时刻,曾任领导人8年的陈水扁以贪污罪被告的身份从看守所被解送出庭,他虽用尽各种“干扰司法”的手段坚不认罪,但检察官及法官终于将审理程序推进至最后阶段;现在,陈水扁有罪无罪已由不得他自说自话,且看9月11日的一审宣判。
有关陈水扁的审理程序昨日全部终结,已可确定他始终不认罪。其实,不认罪并非陈水扁唯一可以选择的诉讼策略;他也可以诚实认罪,向社会道歉,并期望民众能给民进党一个去腐生新的机会,他自己则亦可望在法官的斟酌及社会的同情下,获得减刑并争取特赦。但是,陈水扁却不此之图,他使尽了种种匪夷所思的手段坚不认罪,挟持民进党,撕裂社会,更冒着法官可能从重量刑及不能争取特赦的风险。
社论指出,陈水扁采取此种激烈又极端的诉讼策略,或会使他陷于连特赦都不可能的境地;这却是陈水扁的性格底蕴与一贯风格。执政8年,他也因此曾使台湾屡屡陷于危地险境。
陈水扁的性格中有两大特征:一是“极端又偏激”,二是“不计后果及代价”。这是一种“零或一百”、“全有或全无”的权威人格,而陈水扁已呈病态。在诉讼过程中,陈水扁似想象他能用绝食等“里应外合”的手法摧毁司法程序,但最后却可能落得因失去社会同情而不能特赦的下场。这种“极端又偏激”、“全有或全无”的选择,在陈水扁过去的政治操作中可谓屡见不鲜。
例如,2006年5月,陈水扁因“终统事件”与美国龃龉,竟在“出访”时下令将专机开往利比亚;陈水扁当然是借此向美国示威,但此种偏激又极端的操作最后却只是一场闹剧,陈水扁终在台美关系上付出了惨重的代价。又如,他在2007、2008年“总统大选”期间,一面洗钱,一面升高“统独”与族群冲突;如今回顾,种种切切皆是刀口舔血的极端又偏激的行为,最后陈水扁毁了谢长廷的“总统大选”,借以建立他自己身为“台独旗手”的地位。另如,他对吴淑珍1985年车祸的操作及“三一九”两颗子弹的疑窦重重,皆可见其极端、偏激,及不计后果和代价。即使以扁案的情节论,亦不同于一般贪污案件,关于南线项目、伪造犒赏清册、以“总统”地位召集“内阁”决定龙潭购地案,及为陈镇慧聘律师以监视其动向等情节,皆非正常人格所忍为与敢为。至于其“干涉司法”的手段,更是无所不用其极,包括诬指法警伤人;他唯一较为“节制”的动作,是三次“绝食”皆是虎头蛇尾。唯他虽在绝食上对自己宽厚,但他为了自私自利的私我目标,却向来不惜台湾社会(及民进党)为他付出任何惨重的代价。
陈水扁在诉讼策略上所犯的错误,与他过去主政时期所犯诸多重大错误的形态如出一辙。其错皆在逐末舍本、用奇舍正、尚虚弃实,只求一时急效而不计后果,沉溺于权谋而践踏义理;过去他是如此操弄台湾,如今他也这样操弄司法。
社论认为,陈水扁此种人格特质,其实对他自己及对台湾与民进党皆曾产生重大伤害。“三一九两颗子弹”是他统治正当性崩溃的主因,他将专机开到利比亚则使他完全失去了美国的谅解,他对“法理台独”的操作亦使他在两岸关系上走入绝境;现在,他又用这种“全有或全无”的诉讼策略来面对司法,其结局可能是使其子媳亦被判重刑,且连特赦的机会也遭自己摧毁。性格决定命运。陈水扁这样的人格特质,在治理台湾方面不可能做到“中间路线”,在诉讼策略上则亦形同自杀。真是:斯人也,而有斯疾也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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